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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供稿:学生处 日期:2022/10/05 浏览: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流程的通知》(黑教规〔2017〕2 号)要求,现就2022年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19年度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
(二)2019年度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所有应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含专、本)。
二、补偿与代偿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办理流程
(一)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具体可咨询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三)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我校所在学院与之联系的辅导员老师。
(四)毕业高校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材料报送
(一)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二)毕业证复印件2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四)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的正反面)。
(五) 低保证复印件2份。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六) 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份(如无法提供,则需要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七)学生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2份。
(八)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按1-8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2022 年10月24日前,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事务服务科,地点在西校区C124室,电子版发至王海云OA邮箱。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扩大宣传。各学院要认真组织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报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通知到学生。同时,在毕业年级学生中,广泛宣传我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
(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学院要认真审核毕业生申报的相关材料,学院可函电各地基层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流程的通知》(黑教规〔2017〕2 号)要求,现就2022年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19年度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
(二)2019年度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所有应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含专、本)。
二、补偿与代偿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办理流程
(一)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具体可咨询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三)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我校所在学院与之联系的辅导员老师。
(四)毕业高校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材料报送
(一)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二)毕业证复印件2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四)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的正反面)。
(五) 低保证复印件2份。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六) 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份(如无法提供,则需要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七)学生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2份。
(八)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按1-8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2022 年10月24日前,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事务服务科,地点在西校区C124室,电子版发至王海云OA邮箱。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扩大宣传。各学院要认真组织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报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通知到学生。同时,在毕业年级学生中,广泛宣传我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
(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学院要认真审核毕业生申报的相关材料,学院可函电各地基层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 |
附件2: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流程图 |
附件3: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
附件4:边境县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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